不可以。根據(jù)《機動車登記規(guī)定》(公安部令第164號)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七條相關規(guī)定:
未銷售的;購買、調(diào)撥、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,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,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號牌。
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,車輛管理所核發(fā)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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